独龙族的风俗习惯

  婚姻习俗

  作为一定社会经济所反映的婚姻形式来说,独龙人的婚姻制度也代表着由原始的“群婚”、“对偶婚”到一夫多妻以及从妻姊妹婚到非等辈婚几种复杂的形态,这种复杂的婚姻关系也表明了家庭公社解体期的特点,它标志着家族公社制度的结束和个体家庭的确立。

  独龙族盛行严格的氏族外婚制下的家族外婚制,即男子只固定地与舅方家族联亲,并形成较固定的婚姻集团,构成单面循环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集团的特点是:甲家族的男子固定地娶乙或丙家族的女子为妻,但甲家族的女子绝对不能嫁给乙或丙家族的男子,这种限制是十分严格的,除非固定联亲的对方没有女子或已他迁,否则是绝不会改变的。因此,在这种婚姻集团的形式之下,逐渐形成了较固定的循环的婚姻系统。

  此外,还保存着姊妹先后共嫁一夫和兄死弟娶其嫂(反之亦然)的妻姊妹和转房制,按独龙人的传统习惯,即凡属固定的婚姻集团,某一家所生的几个姊妹,必须先后共嫁给一个丈夫,独龙语称为“安尼南”,意即娶姊妹。他们认为几个姊妹嫁一夫,可以和睦相处,可以亲上加亲,而且财产和劳动力都不会外溢,这种婚姻,实际上是沿袭着妻子作为内部财产不得转嫁给外氏族的古老习惯而保存下来的,这是建立在氏族外婚的基础上的,因而也是氏族以外群婚的残余。它在独龙人的婚姻形态方面占有较大的比重。

  多妻及非等辈婚:一夫多妻的现象,在独龙人的婚姻关系中比例很大,它是作为父权制确立而相应产生的婚姻形式。多妻的原因,一方面显然是盛行妻姐妹婚的一种转化形式,比如诸兄弟中大哥死了,其妻转给二弟,二弟死了,诸嫂一并转给三弟,甚至也有儿子死如无弟兄,儿媳即可归公公所有。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购买劳动力为家长服劳役,所以一夫多妻主要是家族长或一些富裕户。独龙人称娶妻为“仆玛旺”,意即买女人。娶妻的聘礼是价钱,这样女子仅仅被当作一件物品通过一定的价钱被男子买过来,而且被男子当作奴仆看待,这就可以明显地看出:在父权制确立的时候,男子凭借着经济上的主导地位和其他一些为习惯公认的特权,开始在家庭中占据着支配地位,使妇女屈从在男子的权威之下,形成了男子对女子的**和奴役。一夫多妻制并不是婚姻制度发展的必经阶段,它是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一种中间的例外的婚姻形态,严格说来,它也是群婚的一种特殊的形式。

  在实行固定婚姻集团与多妻的同时,比较突出的现象是非等辈的婚配。按独龙人的传统习惯,只要是在固定结婚集团内的嫁娶,不管是年龄的大小或辈分的长幼,他们并不计较。比如父死了,子可娶父之小妻、子死如无弟兄,公公可纳寡媳,有的亲姊妹可以分嫁父子,姑母和侄女也可以共嫁一夫,因此,也就有“红颜嫁老翁,青年娶老妻”的现象,这也是原始群婚的另一种反映。

  以上这些都是独龙族原始社会末期的状况。

  解放后,****帮助独龙族**发展生产,进行经济建设,改善交通,开辟邮电,把文化、教育、医疗送到独龙河谷,从根本上改变了独龙族聚居区的面貌。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我国婚姻法在独龙族地区逐步地得到了贯彻,旧的婚俗有了很大改变。一夫一妻制已经确立,妻姊妹婚,夫兄弟婚,非等辈婚,以及固定的家族外婚制,已经基本废弃,买卖婚姻的情况也比较少了。

  家庭

  独龙族的家庭大体可分两种;一种是家长制家族,儿孙结婚后不分居,紧接着原来的住宅加盖一间房子,下一代再依次加盖,排列成一行,最长的有十多间,分为两厢,中间留一条过道,大家住在一起,共同劳动、共同生活,一切粮食财产都是公有,只有男子的*箭长刀及妇女的首饰属于个人所有。辈分及年岁最长的男子是当然的家长,家长的职责是安排生产、管理粮食,对外交涉联系也由他出面,家长在家庭里很受尊重,但没有绝对的权力,有事全家族男子共同商量办理。煮饭由妇女轮流担任,吃饭不论大人小孩平均分配,如吃干饭,担任煮饭的人用树叶包好,每人一份;如吃稀饭,则各人拿竹筒去领取,然后拿回自己房里吃。遇到吃肉的机会,也是按份平分,任何人不能多享。这样的大家族南部地区较多,一般是共同始祖的三、四代同居在一起,最多的有三、四十人。据说在三、四十年前有家庭蓄奴的现象。基督教传入以后,禁止蓄奴,现在已没有奴隶了。

  在北部独龙江沿岸的独龙族,大多数是一夫一妻的个体家庭,儿子结婚以后,即单独建立小家庭,但住宅仍与父母联在一起,**居住,分锅吃饭,父母留小儿子共同生活。分家时作为财产分配的,一般只有一口锅及一些粮食,少数富有的人可分到一盘三脚架、一只小猪等。土地不分,轮歇耕地仍保持公有,共同劳动所取得的粮食,弟兄们平均分配。副业生产各户单独进行,如挖虫草、贝母等药材,归个人所有。如分得的粮食不够吃,自己可以单独开种一部分土地,通过“瓦刷”来进行生产,也可以和其他人伙同开荒,以满足个体家庭的需要。也有一些是兄弟分家以后,因村寨内可耕土地不多,即搬到其他地方,单独建立村寨或加入其他地多人少的村寨,但仍与本家保持着联系,遇到杀牛祭鬼或婚丧等事,都要请本家的人来参加或送肉给他们。北部地区,由于与藏族及怒江区其他民族接触较多,生产比南部略为进步,促进了个体经济的发展,同时北部气候较冷,土地收获量比南部低,生活中的很大一部分,必须依靠挖药材等副业生产来维持,而到山上挖药材,不一定要依靠集体的力量,个人也可以单独地进行,社会分工虽然不发达,但由于外部的影响,生活中交换发展了,日益增长的交换,使财富的积累有了可能,个人对大家庭逐渐产生了离心倾向,要求摆脱原始经济的束缚,建立个体经济,但刀耕火种的生产力,又限制着他们不能完全脱离集体来单独进行生产,所以在土地关系上,仍普遍保持着伙有伙种的情况。

  文面、服饰及居住

  纹面是许多原始氏族、部落所共有的一种习惯,并以此作为美的表征,解放以前,独龙族还保有这样的习俗。按传统的习惯,女子一般在年满十二、十三岁时,就必须纹面。由于地区和习惯上的不同,纹面形状的种类差异较大,纹面由有专门技术的妇人进行,纹面时,将三、四根刺扎在一起,在前额、双颊、鼻子及下颚各部分刺上各种图案的花纹,然后在刺破的部位涂上锅烟及蓝色料珠研沫混合的油膏,使其浸入皮肤里面,复原以后,脸上即呈现出蓝黑色的花纹,她们以纹面为美观。南部地区,妇女也有纹面的风俗,但仅在上唇及下颚一小块,形状很像男人的胡须。

  关于纹面的原因有四个:第一,妇女纹面是一种美的象征;第二,作为划分各个氏族、家庭集团的标志;第三,纹面之后可以避邪;第四,防止察瓦龙藏族土司抢夺独龙妇女为奴。

  独龙族的男女均散发,前垂齐眉,后披齐肩,左右盖耳,剪发系用两把刀相截。过去男女衣着均为麻布,穿时由左肩掖下抄向胸前,里右胸,露右臂,用草绳或竹针拴结,披落自如。通常都是白天为衣,夜间做被。男人下着短裤,平时喜佩**和箭包。妇女腰部多系漆染的细藤圈,出门常挂小篾箩,头部胸前均喜戴车磲料等珠练为饰,男女均赤足。

  独龙人的村寨,大都分布在独龙河两岸的山坡台地上,由于受气候和耕作土地的影响,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还未形成固定的村落。已定居的村寨一般仅为四五户,少则一户,最多也只有十几户。各村寨之间距离几十里,甚至一百多里。住房有两种:北部第三行政村以上多是用木椽垒墙,南部全是竹房,无论是木房或竹房都是长方形,建筑靠山打桩,屋面一般离地二、三尺高,木房四周以由下而上排列起的椽子为墙,上覆以**劈开的木板或茅草,内铺木板或编制的竹篾笆。竹房则四周以编制的竹篾笆为墙,上覆草,内铺竹篾笆,两种房屋中间,都设有一个或两个、三个火塘,火塘的排列也有两种形式:竹篾房内的火塘设在长方形屋子的两旁,中间为通道,火塘大体上是对称排列。木楞房无通道,火塘设于房屋的四角。一般是长辈的火塘在上方,晚辈的火塘依次排列在下方,凡已婚的男子即在屋内设一火塘,夫妇二人及其子女便围火塘而卧,一个火塘便象征着一个小家庭。竹篾房两端都设门,架木为梯;木楞房一般只设一道小门,门都面向东方,只能屈身而入,室内无窗,光线极暗,牲畜即饲养在楼下。

  习惯法

  按照独龙人的习惯法,如偷盗、杀人、婚姻纠纷等,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和内容。调解纠纷的过程是:纠纷发生于村区域界线内则由本村头人出来解决,原告被告双方不是居住在同一个村子,则由其所在地的头人参加解决。一般的纠纷则由原告被告双方供给前来参加解决纠纷的人的茶水,不招待吃饭,重大的纠纷则由原被告双方以酒肉招待,并各出5角至1元钱。调解纠纷时所凭借的证据是人证、物证,若无人证物证的复杂疑难案件,则用神判捞水锅的方式来解决,依据神判作最后的定案。

  在习惯法中对偷盗案件的处理是很重的,特别是偷盗粮食,只要证据确实,一般是对偷盗犯****和抄查其全部财产。茂顶、戛木力两村在多年来发生过偷盗粮食的案件两起,一例是距今140年前,有一人偷茂爪捧的粮食,发现后跟踪追到途中,将小偷捕获,人证物证俱全,偷者也低头承认,讲理的结果,将其打死示众,并将其全部财产牛、猪、鸡、狗等查抄归失主所有。另一例是蓝旺度村的蓝旺度·捧罢,乘拂晓雾蒙蒙之际,窜入戛木力村将戛木力·阿克家粮仓内的包谷偷去,主妇入仓取粮煮饭,发现失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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