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读后感(一)

  虽然卢梭一直谦虚地认为《社会契约论》只是自己在以前不自量力从事,而后来又放弃了的一部长篇着作的摘要,是一篇简短的论文。但是我认为《社会契约论》是西方近代史上的一本伟大的思想着作,因为卢梭的这本书最早提出了现代**的核心问题——即**权威与法制、**。

  《社会契约论》是一本饱受摧残的书籍。在1762年,卢梭这本着作一出版就遭到禁毁,并且在日内瓦和巴黎被当众焚烧,官方和教会人士也对这本书大加指责,甚至连同一时期的大哲学家、文豪伏尔泰也对这本书持有偏见。但是随着欧洲近代史上的反对君主**的****革命的暴发,人们开始承认了这本书的地位和正确性。卢梭可以说是当时唯一一个敢说不让国王掌握**的政论家,有人去这样评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的问世,在**理论上实现了一个大的突破,它**了国王的宝座,驱散了君主的幽灵,**在民的新学说振聋发聩,令人耳目一新,使备受**的**开始觉醒,知道自己才是国家的主人。”对于一本受到这样高评价的着作,我在一个暑假里只能说自己是粗浅的阅读了几遍,我不敢说自己读懂了这本书的精髓,我只能说说自己浅薄的见解。

  卢梭的这本书可以说是从两方面写起的,一是**,二是法制。而通过这两方面的深入论证也提出了这本书的核心问题,即合法的**权威是否存在。谈到这里,我要说一下自己对于卢梭书中**权威的理解,卢梭书中的**权威并不能单纯从字面上理解为**的权威,而是要引申理解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正当性。因而在自然状态下是不可能存在**权威的,根据卢梭书中的理论解释,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一个理想的,合法的**权威是存在的。卢梭在这个问题上参考了另一位思想家、法学家格劳修斯的理论,在书中对于合法的**权威是如何产生的,作了如下一种阐述:**权威是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的过程中形成的。在参与**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才能让**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而让**得到了一份合法的**权威。

  书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围绕合法的**权威是否存在,对于**和法制两方面都有很多精彩的思想存在。首先,在**的问题上,卢梭在书中主要是对直接**进行分析说明,这里我们暂且先不谈卢梭观点里对于间接**认识的局限性,我们仅仅从卢梭对于直接**的描写和卢梭对**的推崇就可以看出卢梭对于**有着先进的认识和独到的见解。所谓直接**指的是公民通过直接参加**活动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物的**方式,这是**产生的最初形态,也是一种最易于被人所认知的**。卢梭在书中对于**制有这样的描述:就**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我们不能想象**无休无止地开大会。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卢梭对于**的认识是很现实的。卢梭认为一个完全的**国家是不可能出现的,卢梭的**观点与雅典**实践中体现的**基本是一致的,其先进性在于对人的**权、法治、权力制约、公**识等等思想的分析。局限性在于小国精英式的**,缺少对于大国平民的**认识。那些基本原则或理念一步步发展成为了今天**建设不可或缺的思想基础,尤其是人**权原则对近现代**作出的贡献是根本性的。现实中的代议**制,虽然能够基本切合当今的的社会经济条件,但依然存在着种种不足,卢梭在书中就指出代议制只能代表“众意”而不是真正的“公意”,众意只是诸多个人意志的集合,并不一定是正确的,而公意则能更好的代表**,是正确并且不可摧毁的。如果说现代的代议制**对直接**制是一个进步的话,它也仍然是在继承了卢梭的基础**理论,只是通过变换**的实现形式,从而使**运作更加切合实际,以此弥补直接**的实行上的不足。卢梭的**理论的积极意义是勿庸置疑的,从卢梭的书中我们可以看出卢梭的理论实际上也代表了人类对**的完美期待。他使我们认识到完善**的路途是没有尽头的。真正的**是极难成功实现的,我们所做的只能是在先人的理论基础上结合实践不断努力,希望**的光辉最终笼罩人类社会。

  如果说卢梭对于**的认识还是停留在理想性上,是有很多缺陷的,那么卢梭的法制思想则要更具实践性和合理性。卢梭对于法治的重要性有着深刻的认识,就如书中所言“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一个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这样的社会才能存在合法的**权威,因为合法的**权威必须是有着诸多限制的,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有序运行和公共意志的正确体现。卢梭对于法治的认识首先是从宪法的设立开始的,卢梭认为宪法起草人“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这体现了卢梭的分权意识,即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分立,这在****也是适用的。不仅仅是宪法,规定**日常生活的其他法律也应是如此。卢梭害怕权利的滥用最终会导致公共意志被强权所替代,因此对于立法者的要求近乎苛刻。卢梭对于强权的理解很精辟,卢梭解释强权就是强者的意志被体现,谁强大,谁就有权利。因此在强权下,弱者的权利是不被保护的。那么如何才能建立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呢,除了分权思想外,在书中第二卷第十二章中,我们还能看到卢梭对于理想法律的划分。卢梭将法律分为策划全体秩序的“**法”也就是宪法,规定公民各种自由权力的“民法”,制裁一切法律的“刑法”,以及刻在公民心中的“风尚、习俗”,卢梭把第四种法律称之为“一个国家的真正宪法”说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用现在的理论来说这第四种法律可以被看为习惯法,是现代法律的渊源之一。其实一开始我不太明白卢梭为什么会如此推崇第四种法律,仔细想想我才明白,卢梭看重的是第四种法律的民族文化性,第四种法律才是每个民族最有特色的东西。

  《社会契约论》实在是一本很难读懂的书,他为了证明合法**权威的存在分别通过贵族制、奴隶制、**制的分析来论述**的理论,又通过对于战争、**、法律、公共意志来论述合法的**权威在不同领域的存在形态。我限于自身知识的限制,在读这本书时,查找了很多资料,发现不少学者也对卢梭书中的观点提出了不同意见,并且指出了卢梭思想中存在的很多局限性。通过对他们文章的了解,我感觉自己对社会契约论的认识被加深了,同时也了解到没有哪个思想家的理论会是完全正确的。我们在读书中要敢于质疑权威的理论,要用辩证的视角去看问题。在吸收伟大思想家的思想时,要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去甄别哪些是启示,哪些是思想的局限性。每一本书都是一个世界,是作者对于其所处的现实世界的映射。这些世界或美丽,或简陋,但是当你读懂作者的一刻却一定是充满感动的,那种感动是灵魂上的共鸣,是无与伦比的魅力。我读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就有这样的感动。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二)

  从客观上来讲,卢梭的这部着作使西方社会从以个体”小我“为基本单元的社会结构过度到以社会科学为依据的团体契约形成的”大我“结构,完成了西方社会向团体和谐发展的方向挺进的理论基础先导的任务。它引领西方社会高速发展,在区区200多年间,完成了一个又一个跨越——以本书的理论为基础。

  西方的发展路径是:耶稣基督的神之”大我“——个人奋斗的个体”小我“——社会化”大我“

  1.耶稣基督的神之”大我“时期,物质水平低下,个体只有团结才能生存。

  2.个人奋斗的个体”小我“时期,物质的获取进入可以间接得取的阶段,个人的智慧成为间接获取的必要条件。

  3.社会化”大我“时期,大多数的人认识到物质获取的必要性以及间接获取多样化,形成相对平等的分配体系。

  卢梭在本书里轻描淡写的阐述了家庭(中我)之于社会的影响,竟没有将家庭(中我)当回事儿。在对社会化”大我“的向往之下,卢梭竟忘了家庭(中我)这一深刻影响社会的因素吗?而在东方的社会论述中,家庭的重要性被空前的提出来!

  我们看一看东方的发展路径:泛神论和圣贤以及佛教(大我理论,中我表现)——家庭、宗族的奋斗(中我)——个人奋斗(小我)

  1.泛神论和圣贤以及佛教(大我)时期,物质水平低下,各种神都拜,为家族的成员生存努力。由于不是为个体服务,所以没有鲜明、统一的信仰。

  2.家庭、宗族的奋斗(中我)时期,物质间接获取的分化,使个体为家庭、宗族奋斗成为可能。

  3.个人奋斗(小我)时期,正在脱离家庭、宗族的束缚,为个人的物质发展而奋斗。我们看到目前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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